透支卡(透支信用卡可能会毁掉你的人生)

现在年轻人普遍都具有超前消费的意识,包括贷款买房、买车等。他们的想法是这个月先透支,下个月发工资了再还,如此循环往复的消费。这样的想法本没有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事情总不会完美的按照预先设定的路线进行下去,一旦出现意外就会造成透支信用卡而还不上的情形。数据显示,2018年末,信用卡逾期超过半年还未偿清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了880.98亿元。

透支卡(透支信用卡可能会毁掉你的人生)
透支卡(透支信用卡可能会毁掉你的人生)

 

有些人认为信用卡透支的后果无非就是承担高额的逾期滞纳金、利息,只要一时的困难情况一过,自己及时还上就是了,可是你是否知道,银行为了催收欠款,最后会动用司法手段,你有可能会因为透支信用卡而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你可能心存疑问,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而自己没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每个月都在尽可能的还钱,怎么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这明明就是民事纠纷嘛。

透支卡(透支信用卡可能会毁掉你的人生)
透支卡(透支信用卡可能会毁掉你的人生)

 

下面小编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分析一下,透支信用卡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2年4月17日,赵彦甫的妻子赵某在征得其妹妹赵娟同意后,使用赵娟的身份证申领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固定额度为15000元,后临时额度修改为26500元)。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赵彦甫的妻子赵某申领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固定额度为40000元,后临时额度修改为96000元)。被告人赵彦甫在明知自己所经营的博创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持这两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套现,致这两张信用卡分别于2015年3月9日、2015年6月27日形成逾期,截止2016年2月11日逾期本金为26103.15元,费用6458.71元,利息为5166.89元;尾号为6630号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6月20日逾期本金为95698.67元。由于赵彦甫所经营的博创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偿还。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彦甫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刷卡消费、套现,致该两张信用卡形成逾期。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法条:《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认定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时,司法人员存在一种倾向,即是只要行为人具备透支信用卡并经催收不还的客观要件,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而不考虑行为人透支的目的及不还款的原因。将部分因透支形成的民事纠纷也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客观归罪之嫌。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在持信用卡消费的时经济状况是比较好的,由于出现一些客观原因比如资金暂时周转不灵、出现意外事故或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导致持卡人还款能力下降无法按期归还欠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种情形应允许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约定还款协议。

鉴于这种情况,两高在2018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一是提高了该罪入罪的门槛将以前的”透支一万元”以上改为”透支五万元”以上,二是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但是即使如此,持卡人在透支信用卡的时候还需谨慎,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滥发信用卡而产生的风险,是不应该仅仅让持卡人来承担的。

透支卡(透支信用卡可能会毁掉你的人生)
透支卡(透支信用卡可能会毁掉你的人生)

 

相关法条:《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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